2008年2月,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内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截至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太原市人大称,此举旨在实践立法改革,是一种创新立法方式的探索。(3月2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立法招标,这是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起草法律,自然有助于避免“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不过,没有更多公众参与的“开门立法”,注定是狭隘的“开门立法”,对于太原市人大此番立法改革,笔者表示谨慎的欢迎。
我们知道,法律本就是各方利益平衡的产物,从《物权法》的“几经波折”,到其他不少法律的“一度难产”,“博弈”在立法中的角色已越来越突显。然而,大原市人大此番探索新的立法方式,并没有很好地做到这一点。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建荣介绍,3月20日报名截止后,他们将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报名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起草方案架构进行评定,选择两家单位或个人中标,同太原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于6月30日前制定出3份《条例》草案,提交给太原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诚然,3份《条例》草案比起1份《条例》草案,更能体现“集思广益”,但为何未听取普通公民的声音,也未经博弈,就直接进入审议呢,这如何体现更深层次的“集思广益”呢?虽然中标方是中立的第三方,但他只对立法机构负责,不代表任何利益一方,现在大原市人大常委会除了参照中标方的两份草案外,还参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草案,惟独没有参考行政相对方的声音,这又如何保证《条例》的公正、公平呢?
退一步讲,纵使人大常委会只审议中标方的草案,而且中标方也能避免行政干扰,确保做到客观中立,那也不能不经立法博弈,直接绕过公众参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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