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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养老保险产品就开始推出,在所有的保险业务种类中养老保险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长期以来始终缺乏一个整体性针对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规范性法规。上述新《办法》的首次出台,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业务在保险业务中有望"独立门户",未来养老保险有望获得更加深远的扩张。
养老保险宣传单不得“夸海口”
新《办法》实施后,投保人一旦发现养老保险宣传单和实际不符,也可以状告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据了解,该《办法》第21、22、33、39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此外,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养老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一位保险产品投保人对此评价说,“以往个别保险产品的宣传单上推销的保障状况往往十分理想,可是实际理赔时才发现很多细节要求投保人都还不清楚,最终远远不能获得预期的赔款。”
投保养老年金保险将获经营业绩报告
下个月1日起,购买投资型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等都应该获得保险公司寄送的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以此对自己的保险选择做出更加清晰的决策分析。
据该《办法》第29、32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同时,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对于上述规定,中国保监会方面分析表示,“对于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而言,既缺乏保险专业知识,也不可能随时有时间、有精力去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客户在有关信息的获得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企业和个人又需要掌握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信息,从而决定自己的相关经济活动决策。因此,通过增加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增加外部对保险公司的关注度和压力,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减少道德风险,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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