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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取前5年不得推荐高风险投资
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即将实施的上述《办法》,为了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规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以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
据该《办法》第23、40条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据分析,“对于个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并不急需使用养老保险金,这时养老保险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该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这是比较正确的投资策略安排。”被保险人离职时可提取团体养老险据该《办法》第18、19、20条中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这是我国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中国保监会方面有关专家分析指出,"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鼓励开发终身年金领取方式产品中国保监会正在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方式,以保障被保险人一旦活得太长,却没有持续收入的生存危险。通俗地说,这意味着只要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个人一直生存,就一直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金。据该《办法》第6、7条规定,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办法》第15条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业内人士分析说,"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可以有效化解老年经济安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投资失误和非理性消费等风险,从而保障老年生活的稳定。目前而言,定额型养老年金的领取标准,高于十年固定定额型养老年金。因为定额型养老年金的领取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被保险人死亡则年金给付终止,而十年固定定额,则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都将保证给付十年的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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